深圳市企业文化研究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6-04-21来源:深圳市企业文化研究会编辑:唐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

深圳市企业文化研究会,英文全称是SHEN ZHEN ASSOCIATION FOR RESEARCHING ENTERPRISES CULTURE,英文缩写为SAREC。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

本会是在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在本市从事和推动企业文化研究的群众性学术团体,由本市企事业单位、商协会、企业文化研究机构自愿组成,属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独立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夯实深圳企业文化建设,推动深圳企业文化创新,为落实文化立市战略、增创深圳发展新优势,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源源不断、生生不息的精神文化动力。

第四条本会的使命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服务经济建设和促进企业发展为中心,研究企业文化建设中的热点难点,引导企业文化建设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相结合、与城市文化特质建设相结合。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创新创业、求真务实的方针,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变化、改革发展的要求和企业文化建设的实际,着力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努力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三)贴近实际、贴近企业、贴近群众,准确把握新形势下企业员工思想活动的新特点,努力提高企业文化建设的吸引力、亲和力、感染力和说服力。

(四)坚持研究活动以基层为主,研究课题以当前为主,研究目的以应用为主,把加强和改进企业文化建设的任务落实到基层。

第五条本会由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主管,接受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任务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调查了解企业文化的动态,组织企业开展企业文化建设理论研究、应用研究,发挥“思想库”和“智囊团”作用;

(二)总结推广企业文化建设的创新经验、优秀研究成果,发挥示范单位的引领作用;

(三)组织企业政工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企业文化工作者的培训工作,着力提高企业政工队伍和企业文化工作者的思想和业务素质;

(四)组织参与全国和各省市的企业文化建设学习交流活动,组织开展全市企业文化建设的各种交流活动;

(五)指导会员单位开展企业文化建设;

(六)编辑出版企业文化建设论文、论著和研究成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其来源范围为

(一)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单位、本市企业文化研究机构;

(二)本市相关机关事业单位;

(三)本市各商会和行业协会等相关社会组织。

(四)中央和各省驻深单位;

本会不吸纳个人会员,根据需要可聘请特约研究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申请人组织机构健全。正常守法持续运营,重视并长期开展企业文化工作。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核,报会长批准;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调查、研究、考察、培训、会议等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建议;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提供有关企业文化的调研报告、经验材料、研究成果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出书面报告,并缴回会员证书。会员如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调整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确认理事会的组成;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超过到会会员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批准,报深圳市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推选本会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会长办公会议);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讨论会员提出的提案和建议;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组成名额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理事会理事的产生采取协商方式,经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超过到会理事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有关人员组成。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主持。在不召开理事会的情况下,会长办公会议履行理事会的职责。会长办公会议的组成名额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会长办公会议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三条会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超过到会副会长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会长办公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设秘书处。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秘书处在秘书长主持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2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2人。根据组织部门的要求,本会会长由中共市委宣传部领导担任。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由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相关处室领导担任。其他副会长人选由副会长单位推荐。必要时可聘请德高望重的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和顾问。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有关文件。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向本会会长和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汇报请示工作;

(三)提出本会秘书处工作人员人选,报会长办公会和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批准;

(四)处理本会其他事务。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会员大会由会员单位派选代表参加;理事会由理事单位派选代表参加;副会长由副会长单位选派代表参加;会长办公会由副会长代表和秘书长参加。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调离原单位或不再从事企业文化工作的,其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职务自行免除,由所在单位另推荐人选继任,报理事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财政拨款;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社会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为:

(一)会员单位每届交纳10000元,理事单位每届30000元,副会长单位每届交纳50000元,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届交纳100000元。每届5年,会费一次性收取;

(二)鼓励有能力的会员(特别是理事以上单位)以资助方式支持研究会开展用于为会员单位及深圳企业文化研究发展服务的公益事业;

(三)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可申请减少或免交,需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四)中途退会或被除名,余下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五条本会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审批。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及有关职能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的章程,报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审批、深圳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会接受中共深圳市委和深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业务主管部门是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秘书处挂靠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宣传处,会址设在深圳市社会组织创新示范基地。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核准、深圳市企业文化研究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修改权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