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交警为外卖小哥扣紧头盔。
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管理规定》明确,全市电动自行车经市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同时驾驶人年龄须满16周岁,并携带行驶证;不得故意污损、遮挡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或过渡期标识,不得饮酒后驾驶,不得违反交通信号指示,且驾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记者从市交警局获悉,8月1日起,深圳交警将依规加大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力度。根据《管理规定》,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过渡期标识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行驶时,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500元罚款。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驾驶人处200元罚款。
深圳交警在此也呼吁广大市民能够自觉遵守交通安全规则,驾驶和乘坐电动自行车时要佩戴好安全头盔,保护好自身的生命安全。(见习记者林松浩通讯员刘明/文、图)